2024年3月18日,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chan) 執法人員對無錫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使用油漆(非水性漆)的調漆間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ti) 濃度監測報警裝置的行為(wei) 。
執法人員立即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shu) 》,對該行為(wei) 進行掛牌督辦並對上述違法行為(wei) 立l案調查。惠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單位和主要負責人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1.2萬(wan) 元和2.675萬(wan) 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非水性油漆及稀釋劑均為(wei) 易燃易爆液體(ti) ,非水性油漆及稀釋劑在調漆間調漆過程中經霧化後形成大量的易燃易爆氣體(ti) 液體(ti) 混合物,具有非常高的爆炸危險性,一旦濃度超標,遇到明火就會(hui) 發生爆炸。且調漆間或噴漆房本身就是受限空間,所以大大增加了氣體(ti) 爆炸風險。
因此,使用非水性油漆及稀釋劑的調漆間或噴漆房內(nei) 應安裝固定式可燃氣體(ti) 濃度監測報警裝置。當可燃氣體(ti) 濃度超出安全範圍時,可燃氣體(ti) 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會(hui) 發出聲光報警提示,聯動排風扇進行現場排風,降低氣體(ti) 濃度,有效保障噴漆房的作業(ye) 安全。
法條鏈接
1、工貿企業(ye)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七條第(七)項
機械企業(y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ti) 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生產(chan) 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chan) 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chan) 經營單位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九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wan) 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構成犯l罪的,依照刑法有關(guan)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