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近日,廣東(dong) 省中山市五桂山街道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現場作業(ye) 粉塵積存嚴(yan) 重,且未見清掃記錄。據調查,該公司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的主要原材料是玉米澱粉,根據《工貿行業(ye) 重點可燃性粉塵目錄(2015版)》,玉米澱粉屬於(yu) 重點可燃性粉塵,該公司存在粉塵爆炸危險,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發出《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通知書(shu) 》要求立即整改。
查處情況
經查,該公司未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wei)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有責令改正通知書(shu) 、現場證據複製(提取)單、《工貿企業(ye)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廣東(dong) 省中山市五桂山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涉案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的行政處罰決(jue) 定。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chan)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通過職工大會(hui) 或者職工代表大會(hui) 、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cong) 業(ye) 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hui) 或者職工代表大會(hui) 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生產(chan) 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zui的,依照刑法有關(guan)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智能防塵,監測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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