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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粉塵未及時清掃!貴州省某公司被調查

更新時間:2025-08-04  |  點擊率:547

2025年5月27日,貴州省六盤水市應急管理局和盤州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聯合對位於(yu) 貴州某公司開展安全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1.年度培訓計劃未對培訓學時進行規定;2.有限空間作業(ye) 安全管理製度中檢測氧氣含量濃度為(wei) 18-21%,不符合標準;3.動火作業(ye) 票時間跨度長,作業(ye) 票內(nei) 氧氣檢測數據未填寫(xie) ;4.中頻爐下基坑內(nei) 大量雜物未清理;5.台式砂輪機托盤損壞,且托盤與(yu) 砂輪片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6.手持式角磨機砂輪片磨損嚴(yan) 重;7.砂輪切割機固定切料的托盤損壞;8.行車使用電吸盤電纜絕緣橡膠破損;9.在用行車鋼絲(si) 繩有斷股現象;10.FG變頻分散機加料操作平台無欄杆等防墜措施;11.泡沫造型車間袋式收塵器未投入使用,現場粉塵未及時清掃,未建立粉塵清掃製度"問題隱患。其中,第11條隱患依據《工貿企業(ye)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十一條第十項:“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y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十)未落實粉塵清理製度,造成作業(ye) 現場積塵嚴(yan) 重的",企業(ye) 涉xian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發現並消除,5月30日批準立an調查。

該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有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chan) 狀況,及時排查生產(chan) 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chan) 管理的建議的職責,在公司主要負責人安排其負責粉塵涉bao排查治理工作後,未盡到法定職責和義(yi) 務,未能及時排查整改粉塵涉bao重大事故隱患。在六盤水市應急管理局聯合盤州市應急管理局到該公司開展安全檢查時發現“泡沫造型車間袋式收塵器未投入使用,現場粉塵未及時清掃,未建立粉塵清掃製度",存在未履行及時排查生產(chan) 安全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wei) 。

該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上述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生產(chan) 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chan) 狀況,及時排查生產(chan) 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chan) 管理的建議"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六條“生產(chan) 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chan) 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wan) 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yu) 安全生產(chan) 有關(guan) 的資格,並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zui的,依照刑法有關(guan)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按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細則第2項“生產(chan) 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規定的安全生產(chan) 管理職責有1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wan) 元以上1.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鑒於(yu) 該公司安全管理人員主動配合調查,積極整改存在的隱患,決(jue) 定給予該公司安全管理人員處人民幣12000元(壹萬(wan) 貳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

精準、實時的粉塵監測是築牢安全防線的第一步。瑤瑞YR-F110A粉塵濃度測量儀(yi) 正是企業(ye) 不可或que的利器。它采用激光散射原理和防衰減技術,實時精準顯示粉塵質量濃度,讓“看不見的風險"一目了然。更關(guan) 鍵的是,當檢測到粉塵濃度超標時,設備可自動開啟風機和除塵設備,確保關(guan) 鍵除塵設備在需要時必定投入運行。同時,現場防爆聲光報警能即時提醒人員和管理者,促使粉塵得以及時清掃,避免積塵嚴(yan) 重,為(wei) 建立和執行有效的粉塵清掃製度提供了堅實的數據支撐和行動觸發點。

現場粉塵未及時清掃!貴州省某公司被調查

來源:六盤水市應急管理局,版權歸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