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南京某木業(ye) 公司除塵係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
2025年3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應急管理局聯合湖熟街道應急監管中隊,對涉及南京某木業(ye) 有限公司的安全隱患線索進行執法核查。該企業(ye) 主要從(cong) 事家具、櫥櫃、門板銷售,家具生產(chan) 、加工等,生產(chan) 過程產(chan) 生木質粉塵。執法人員在企業(ye) 生產(chan) 車間進行檢查核查時,現場確認該企業(ye) 生產(chan) 三車間配套幹式除塵係統均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不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相關(guan) 要求。根據《工貿企業(ye)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規定,上述情形構成重大事故隱患。南京市江寧區應急管理局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jue) 定書(shu) 》,要求該企業(ye) 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並對其相關(guan) 違法行為(wei) 立an查處。
案例二:南京某農(nong) 業(ye) 公司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
2025年4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應急管理局對南京某農(nong) 業(ye) 有限公司進行專(zhuan) 項執法檢查。該企業(ye) 為(wei) 粉塵涉bao企業(ye) ,執法人員現場發現該企業(ye) 生產(chan) 車間內(nei) 共有6套除塵係統,其中2套采用正壓除塵方式,且未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不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相關(guan) 要求。根據《工貿企業(ye)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規定,上述情形構成重大事故隱患。南京市六合區應急管理局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jue) 定書(shu) 》,要求該企業(ye) 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並對其相關(guan) 違法行為(wei) 立an查處。
法律依據小貼士
《工貿企業(ye)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應急管理部第10號令)
第十一條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y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
(一)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內(nei) ,或者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nei) 設有員工宿舍、會(hui) 議室、辦公室、休息室等人員聚集場所的;
(二)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yu) 可燃氣體(ti) 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係統,或者不同建(構)築物、不同防火分區共用一套除塵係統、除塵係統互聯互通的;
(三)幹式除塵係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係統采用正壓除塵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係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的;
(五)除塵係統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幹式巷道式構築物作為(wei) 除塵風道的;
(六)鋁鎂等金屬粉塵、木質粉塵的幹式除塵係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的;
(七)除塵器、收塵倉(cang) 等劃分為(wei) 20區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產(chan) 生機械點燃源的工藝設備前,未設置鐵、石等雜物去除裝置,或者木製品加工企業(ye) 與(yu) 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設置火花探測消除裝置的;
(九)遇濕自燃金屬粉塵收集、堆放、儲(chu) 存場所未采取通風等防止氫氣積聚措施,或者幹式收集、堆放、儲(chu) 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實粉塵清理製度,造成作業(ye) 現場積塵嚴(yan) 重的。
第十四條本標準所列情形中直接關(guan) 係生產(chan) 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等設施、設備、裝置,應當保證正常運行、使用,失效或者無效均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
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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