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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爆炸隱患突出!某飼料公司設備遭緊急叫停並罰款3.8萬

更新時間:2025-07-05  |  點擊率:560

案件概述

2025年3月,應急管理部門在對某飼料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wei) :1.卸糧坑處幹式除塵係統(旋風除塵)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何一種爆炸防控措施,不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7.1.3的規定;2.原料庫回寄料區旁控製升降液壓裝置表麵積塵嚴(yan) 重,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依據《工貿企業(ye)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規定,均應當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責令該企業(ye) 立即停用相關(guan) 設備,並對兩(liang) 項違法行為(wei) 合並給予該公司3.8萬(wan) 元的罰款處罰。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chan)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通過職工大會(hui) 或者職工代表大會(hui) 、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cong) 業(ye) 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hui) 或者職工代表大會(hui) 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wan) 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構成犯zui的,依照刑法有關(guan)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生產(chan) 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zui的,依照刑法有關(guan)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第7.1.3條規定: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應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種或多種控爆方式,但不能單獨采取隔爆"。

《工貿企業(ye)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y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三)幹式除塵係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的"。

《工貿企業(ye)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十款規定: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y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十)未落實粉塵清理製度,造成作業(ye) 現場積塵嚴(yan) 重的"。

安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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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北省廳政策法規處,版權歸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