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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某公司噴漆車間未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儀,重大事故隱患!

更新時間:2025-06-04  |  點擊率:549

2025年4月7日,江蘇省江陰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陰某重工裝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東(dong) 北處及西北處使用油性油漆的兩(liang) 個(ge) 噴漆車間內(nei) 未設置可燃氣體(ti) 濃度監測報警裝置,不符合《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2022)第8.3.3條的規定,根據《工貿企業(ye)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第10號令)第七條第七項的規定,應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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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單位上述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江蘇省江陰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單位作出處罰款人民幣3萬(wan) 元的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

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生產(chan) 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的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wan) 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構成犯zui的,依照刑法有關(guan)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工貿企業(ye)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

第七條 機械企業(y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ti) 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的。

工貿企業(ye) 在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中,經常會(hui) 涉及使用、暫存、裝卸危險化學品,並可能會(hui) 伴有可燃氣體(ti) 逸散。因此,設置可燃氣體(ti) 檢測儀(yi) 在事故預防中起到至關(guan) 重要的作用,但部分企業(ye) 安全意識不足,未按規定配足配齊安全設備,從(cong) 而埋下安全隱患。例如,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等場所,往往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ti) 檢測儀(yi) 。

瑤安可燃氣體(ti) 檢測儀(yi) 能夠有效解決(jue) 這一問題。該檢測儀(yi) 能夠實時監測可燃氣體(ti) 濃度,一旦檢測到氣體(ti) 濃度超標,會(hui) 立即發出聲光報警信號,提醒現場人員及時采取緊急措施,從(cong) 而有效預防火災和爆炸事故的發生。該檢測儀(yi) 具有高靈敏度、高可靠性、響應速度快等特點,適用於(yu) 化工、石油、冶金、液化氣站、噴漆作業(ye) 、燃氣輸配等多種工業(ye) 環境,是企業(ye) 保障安全生產(chan) 的可靠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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