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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磨車間粉塵超標!湖北某家具公司因安全隱患被罰3萬,負責人也被罰2萬!

更新時間:2025-05-23  |  點擊率:33

案情簡介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家具製造企業(ye) 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ye) 未落實粉塵清掃製度,造成木工車間、打磨車間作業(ye) 現場粉塵積塵嚴(yan) 重,構成重大事故隱患。其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該公司給予了叁萬(wan) 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chan) 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了該公司主要負責人人民幣貳萬(wan) 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粉塵爆炸具有極大的危害性,容易造成較大人員傷(shang) 亡。根據《木材加工係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範》(AQ4228-2012)第9.2條的規定,粉塵沉積區域應及時清掃,任何時候粉塵沉積厚度均不應超過3.2mm。然而,本案中企業(ye) 作業(ye) 現場粉塵沉積厚度遠超該標準,造成積塵嚴(yan) 重,依據《工貿企業(ye)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十一條第十項的規定,被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

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及時發現並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未落實安全生產(chan) 管理職責,其行為(wei) 已構成違法,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處罰案例警示我們(men) ,粉塵涉bao企業(ye) 必須嚴(yan) 格執行粉塵清理製度,加大對粉塵治理設備的經費投入,安裝高效的除塵係統,確保粉塵能夠做到日產(chan) 日清,從(cong) 源頭上解決(jue) 因粉塵問題導致的安全隱患。

瑤瑞粉塵濃度測量儀(yi) 為(wei) 粉塵涉bao企業(ye) 提供了安全生產(chan) 管理的有力支持,助力企業(ye) 切實落實粉塵清理製度,提升整體(ti) 安全管理水平。具備低、中、高、超高檢測量程的精準覆蓋,能夠滿足不同環境和需求的監測,確保企業(ye) 在各種生產(chan) 場景下都能及時掌握粉塵濃度信息。

無論是固定式、便攜式還是管道插入式的設計,瑤瑞粉塵濃度測量儀(yi) 都能靈活適配多元化的應用場景,支持百餘(yu) 種粉塵的檢測,如YR-F110A粉塵濃度測量儀(yi) 、YR-GCG1000大量程粉塵濃度測量儀(yi) 和YR-F200布袋粉塵檢漏儀(yi) 等,極大地提高了企業(ye) 在粉塵管理方麵的能力。此外,儀(yi) 器還配備了超標預警功能,一旦粉塵濃度超標,即刻觸發警報,企業(ye) 能夠迅速采取措施,防範潛在的安全事故。

通過遠程管控係統,企業(ye) 管理人員可以輕鬆監測各個(ge) 生產(chan) 環節的粉塵濃度,實時數據反饋讓安全管理變得更加高效與(yu) 省心。瑤瑞的粉塵濃度測量儀(yi) ,不僅(jin) 是對安全生產(chan) 管理職責的有效落實,更是對企業(ye) 長遠發展的有力保障。通過科學、準確的監測手段,企業(ye) 可以在源頭上消除粉塵隱患,確保安全生產(chan) ,為(wei) 員工提供一個(ge) 更安全的工作環境。

法律依據

《木材加工係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範》(AQ4228-2012)第9.2條 對於(yu) 粉塵沉積的區域應及時清掃,任何時候粉塵沉積厚度均不應超過3.2mm。

《工貿企業(ye)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十一條第十項 未落實粉塵清理製度,造成作業(ye) 現場積塵嚴(yan) 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

第二十一條第五項 生產(chan) 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chan) 工作負有下列職責:(5)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chan) 工作,及時消除生產(chan) 安全事故隱患。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chan)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通過職工大會(hui) 或者職工代表大會(hui) 、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cong) 業(ye) 人員通報。

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生產(chan) 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chan) 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chan) 經營單位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生產(chan) 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zui的,依照刑法有關(guan)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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