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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工地未安裝揚塵噪聲汙染物監測設備被約談!

更新時間:2025-05-07  |  點擊率:212

近日,上海市鬆江區城管執法隊員走訪巡查至騰遠路一處道路新建工程工地時發現,該工地未安裝建築工地揚塵噪聲汙染物排放監測設備。按照《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相關(guan) 要求,建築工地、堆場、碼頭、混凝土攪拌站等相關(guan)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guan) 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並與(yu) 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同時對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為(wei) 此,執法隊員現場召集該工地相關(guan) 的負責人了解情況,並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條例,向其普及施工工地管理和大氣汙染防治方麵相關(guan) 規定,並開具責令改正通知書(shu) 和談話通知書(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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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一係列調查取證後,上海市鬆江區車墩鎮綜合行政執法隊認定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違反了《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了罰款的處罰決(jue) 定。執法隊前往整改驗收時,該工地安裝的監測設備已投入使用。

普法鏈接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重點排汙單位、產(chan) 業(ye) 園區以及建築工地、堆場、碼頭、混凝土攪拌站等相關(guan)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guan) 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yu) 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對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法律責任適用條款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chan) 整治:(一)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yu) 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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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鬆江車墩,版權歸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