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技術文章  >  青海某矽業因一氧化碳報警器失效致重大隱患被處罰!

青海某矽業因一氧化碳報警器失效致重大隱患被處罰!

更新時間:2025-05-06  |  點擊率:245

在企業(ye) 生產(chan) 中,每一個(ge) 環節都至關(guan) 重要,任何一個(ge) 隱患都可能成為(wei) 事故的導huo索

2024年8月27日,青海省海東(dong) 市‌‌民和縣應急管理局聯合上級單位對青海某矽業(ye) 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公司主要負責人未按規定經考核合格,根據《工貿企業(ye)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2.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chan) 法定職責,委托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安全生產(chan) 等工作;3.礦熱爐操作室的固定式一氧化碳報警器不能正常報警,根據《工貿企業(ye)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四條的規定,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4.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ye) 審批要求,對於(yu) 存在一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ye) ,未由企業(ye) 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書(shu) 麵委托的人員進行審批。經查,該公司還存在其他違法行為(wei) 。上述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工貿企業(ye) 有限空間作業(ye) 安全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馬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五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青海省海東(dong) 市‌民和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二條,《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等規定,對該公司所有違法行為(wei) 分別裁量、合並處罰,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並處人民幣1萬(wan) 元的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馬某某限期改正,並處人民幣2萬(wan) 元的罰款

一氧化碳是一種無色、無味、無刺激性的氣體(ti) ,廣泛存在於(yu) 工業(ye) 生產(chan) 中,尤其是在礦熱爐等高溫作業(ye) 環境中。瑤安一氧化碳報警器是守護企業(ye) 安全的重要防線。一旦發生泄漏,員工在不知不覺中吸入過量一氧化碳,會(hui) 導致中毒甚至窒息,嚴(yan) 重威脅生命安全。報警器的靈敏度和準確性直接關(guan) 係到能否及時發現一氧化碳泄漏。如果報警器出現故障,無法正常報警,就無法及時提醒員工采取防護措施,從(cong) 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企業(ye) 必須高度重視一氧化碳報警器的安裝、使用和維護,確保其始終處於(yu) 良好的工作狀態。同時,企業(ye) 負責人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chan) 法定職責,加強安全生產(chan) 管理,完善安全設施,為(wei) 員工創造安全的工作環境。隻有這樣,我們(men) 才能真正杜絕安全隱患,保障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實現企業(ye) 的可持續發展。

來源:銅陵郊區經開區,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係我們(m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