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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粉塵未采取有效措施控製排放,違規企業被罰!

更新時間:2025-04-11  |  點擊率:133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通過無人機巡查發現,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蓬街鎮青龍浦七塘堆放大量砂石。執法人員立即到現場對浙江省台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公司從(cong) 事建築垃圾破碎製磚生產(chan) ,北麵空地上堆放著大量砂石,占地麵積約1.1萬(wan) 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蓋、灑水等防揚塵措施,堆放點附近植物葉片上可見明顯的粉塵。我局當日對該公司作出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wei) 決(jue) 定書(shu) 》,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wei) ,並采取措施減少砂石堆放產(chan) 生的粉塵

查處情況

浙江省台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行為(wei)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台州市生態環境局立an調查,並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對該公司罰款人民幣41740元整。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條  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chan) 開采等企業(ye) ,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yan) 格控製粉塵和氣態汙染物的排放。工業(ye) 生產(chan) 企業(ye) 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nei) 部物料的堆存、傳(chuan) 輸、裝卸等環節產(chan) 生的粉塵和氣態汙染物的排放。

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chan) 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chan) 開采等企業(ye) ,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製、減少粉塵和氣態汙染物排放的。

案件啟示

砂石等物料在貯存過程中易產(chan) 生揚塵,在貯存過程中能采取密閉措施的,盡量密閉貯存,不能密閉的,采取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製、減少粉塵和氣態汙染物排放。本案大麵積露天砂石堆場,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巡查,利用高空航拍視角廣泛、不易被發現的特點,對執法監管盲區進行排查,有效彌補了人力在生態環境執法工作中的不足,提升了取證能力,提高了執法效率。

粉塵濃度報警器的應用也為(wei) 揚塵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持。粉塵濃度報警器能夠實時監測環境中的粉塵濃度,並在濃度超過預設閾值時發出警報。這種設備采用激光散射原理進行精準測量,具有高靈敏度和準確性。通過安裝粉塵濃度報警器,企業(ye) 可以及時發現並處理揚塵問題,確保粉塵濃度始終處於(yu) 可控範圍內(nei) ,從(cong) 而更好地滿足環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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