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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企業安全警鍾:忽視氣體檢測報警裝置,隱患暗藏事故一觸即發!

更新時間:2024-07-15  |  點擊率:717

zhongsuozhouzhi,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毒害、輻射等危險性,並在一定條件下能引起燃燒、爆炸和導致人員中毒、灼傷(shang) 、死亡等事故,因此設置氣體(ti) 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在事故預防中起到至關(guan) 重要的作用,將保護著生產(chan) 環境安全運行。但有企業(ye) 存在僥(jiao) 幸心理,未按規定配足配齊安全設備,由此埋下隱患“禍根"。

廣東(dong) 東(dong) 莞工藝品公司因未設可燃氣體(ti) 監測裝置罰款案

2024年5月6日,廣東(dong) 省東(dong) 莞市應急管理局橋頭分局依法組織對東(dong) 莞市某工藝品有限公司開展安全生產(chan) 執法檢查,發現該生產(chan) 經營單位存在以下情況:危險品倉(cang) 分裝和存儲(chu) 的工業(ye) 酒精危險性分類屬於(yu) 第2類易燃液體(ti) ,其蒸汽與(yu) 空氣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閃點為(wei) 13℃,即存在散發可燃氣體(ti) 的風險 。但該單位危險品倉(cang) 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ti) 濃度監測報警裝置,不符合《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 55037-2022)8.3.3“ 除住宅建築的燃氣用氣部位外,建築內(nei) 可能散發可燃氣體(ti) 、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ti) 探測報警裝置"的規定。

危化品企業(ye) 安全警鍾:忽視氣體(ti) 檢測報警裝置,隱患暗藏事故一觸即發!

處理結果及依據

針對廣東(dong) 省東(dong) 莞市某工藝品有限公司存在的違法行為(wei) ,東(dong) 莞市應急管理局橋頭分局責令該單位限期整改,對該單位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法律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

(三)自由裁量:上述違法行為(wei) ,東(dong) 莞市應急管理局橋頭分局參照《東(dong) 莞市應急管理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試行)》第20項第1檔的裁量幅度,決(jue) 定對東(dong) 莞市某工藝品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幣10000元(壹萬(wan) 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科普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

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wan) 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構成fanzui的,依照刑法有關(guan)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的。

《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2022)8.3.3

除住宅建築的燃氣用氣部位外,建築內(nei) 可能散發可燃氣體(ti) 、可燃蒸汽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ti) 探測報警裝置。

防護提醒

可燃氣體(ti) 報警裝置主要由氣體(ti) 探測器和報警控製器兩(liang) 部分組成。當探測器探測到空氣中的燃氣濃度超過設定值時,報警裝置被觸發,同時切斷氣源並對外發出報警信號,以提醒現場工作人員采取安全措施,並驅動排風、切斷、噴淋係統,防止發生爆炸、火災、中毒事故,從(cong) 而保障安全生產(ch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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